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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程序进行

1998-08-08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7日电“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程序进行”,“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于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通知指出,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程序进行,包括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前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提出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报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等。

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无故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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